中国建筑法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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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 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 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)

中国建筑法规

目  录

   总 则

  第二章 建筑许可

      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

      第二节 从业资格

 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

      节 一般规定

      第二节 发 包

      第三节 承 包

 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

 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

 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

  第七章 法律责任

  第八章 附 则

章 总则

  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,维护建筑市场秩序,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,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,制定本法。

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,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,应当遵守本法。

 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,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、管道、设备的安装活动。

 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,符合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。

  第四条 扶持建筑业的发展,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,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,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,提倡采用先进技术、先进设备、先进工艺、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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